大學升學推薦資格審查辦法
- 高一、二全學年及高三第一學期之學業成績,在五段階之評價結果,總平均成績必須達到三點五以上,短期大學推薦必須達到三點二以上,專門學校推薦必須達到三點零以上。
- 指定校推薦者,高一、二全學年及高三第一學期之操行成績均須為甲等,無記過紀錄,且三年在學期間
- 請假(含事假、病假)不得超過120節課,
- 無曠課紀錄,
- 遲到不得超過七次。凡有以上任何一項違規,則不得推薦。
- 公募制推薦者,高一、二全學年及高三第一學期之操行成績平均須在乙等以上,有後功抵銷前過者,且三年在學期間
- 請假(含事假、病假)不得超過120節課,
- 無曠課紀錄,
- 遲到不得超過七次。凡有以上任何一項違規,則不得推薦。
- 依據各項成績、紀錄,升學輔導老師將符合條件之學生排出推薦之優先順序,送推薦審查委員會評決。
- 推薦審查委員會由校長、主任、及高三相關老師組成,經審查後邀集合格學生家長實施面談。
-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,修正亦同。
指定推薦校列表:
大東文化大學(1名) |
法政大學(2名) |
惠泉女學園大學(4名) |
日本大學(5名) |
立命館大學(1名) |
東京國際大學(3 名) |
新渡戸文化短期大學(4名) |
拓殖大學(各學部若干名) |
和光大學(1 名) |
橫浜商科大學(1名) |